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接管和运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接管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10 月24 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大型居住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现就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运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意见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不断深化“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工作机制,加快促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从项目建设到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的有效衔接,着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需求。以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当前大型居住社区交通、教育、养老、商业、卫生、金融、邮政等配套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增强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提高居住区宜居水平。
(二)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市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基地人口导入情况,组织落实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工作。
(三)政策支持、资源聚焦。把抓好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管理,作为本市住房保障一项重点工作,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资源整合、人员编制、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聚焦和倾斜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次规划、按需实施;确保基本、逐步完善”的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原选址基地配套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快拓展基地和新一轮选址基地配套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已建成入住基地基本形成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环境良好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四、具体要求
基地配套市政公建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导则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落实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其中公益性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基地住宅交付使用时,与之配套的市政公建设施应符合本市住宅交付使用相关规定和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基本配置要求。
(一)道路设施方面。基地配套道路建成后,移交接管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完成。照明、绿化、信号灯等附属设施在落实相关经费的前提下,可在验收合格后先行移交。因动迁腾地等客观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整体完工的道路,在落实有关经费后,可按路段将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并开通使用。
(二)排水及河道设施方面。基地配套雨污水管线、泵站等排水设施以及河道建成后,移交接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并在住宅交付时同步开通启用。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需提供由市或区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
(三)公共交通方面。按规划实施的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移交接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因动迁腾地、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设置临时站点设施。接管单位由市交通委会同所在区的交通管理部门研究明确。
每年三季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基地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根据各自职责,完成配套公交线路运营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公交运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线路开通准备工作,首批住宅交付后2个月内至少开通一条公交线路,并考虑与周边轨道交通的接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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