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公发〔2006〕341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20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
(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安装部位。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停车场等)、接待大厅(大堂)、收银台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沪公技防(2010)008号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GB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3.安装程序。歌舞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并接受安装单位关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安装适用方法的相关咨询。歌舞娱乐场所按技术标准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完毕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系统日常维护的相关合同文本,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到实地进行勘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4.使用要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24小时开启,营业时间内实行实时连续录像,非营业时间实行动态录像,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当在3小时内予以修复或报修。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派驻的保安人员中落实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系统监视平台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置或报警,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包厢、包间设置。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括屏风或 “休息间”等),并应当安装高度适宜的透明门窗,保证他人站在包厢、包间外能够看到室内整体环境,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自行拆除或整改。
(三)灯光。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设置长明灯,场所内灯光平均亮度不得低于10勒克斯。
(四)迪斯科舞厅的安全检查设备。
1.配备标准。迪斯科舞厅应当在属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配备安全检查设备。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厅,应当安装不少于2套通过式金属探测安检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8〉),并鼓励配备不少于2把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99-2003〉);经营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厅,应配备不少于4把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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