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72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计生委。
(四)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如有异议,区卫生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第五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四)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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