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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建设、规划、道路管理部门,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的有关精神,做好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三部门制定了《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委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
若干意见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是补齐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短板”的重要举措。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以来,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健康发展,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依据。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的精神,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以及《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市管线敷设控制区内,新建综合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共管线全部入廊;本市管线敷设控制区内,已有综合管廊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共管线逐步入廊。本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升,道路反复开挖问题得到改善,地下管线防灾能力得到加强。
二、入廊要求
(三)管线敷设严控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严控区是指综合管廊所在道路及道路沿线绿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管线敷设严控区范围内,电力、给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热力等各类地下管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严控区范围内,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尚未入廊的管线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更新或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四)管线敷设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干线管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控制区是指管线敷设严控区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管线敷设控制区内,沿综合管廊走向的电力、给水、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热力等各类地下管线干线,必须入廊。管线敷设控制区范围内,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尚未入廊的地下管线干线,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搬迁,或需要更新、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五)可不入廊的情形。综合管廊和外部用户的配线及连接支管;综合管廊内管位不能满足管线需求的;经过专家论证并经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入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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