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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确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验收前所实施的监督检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机械行业协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等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实施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事先登记与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登记承诺、发布;其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发布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内容为: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从事《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甲类);
(三)注册在本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四)在本市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以及在沪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2人及以上);
(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七)承诺书(详见附件1);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登记工作由机械行业协会受理,具体事项由机械行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登记的机构,依据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管理实际情况,并经专家评审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发布周期为一年。
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标准以及检验检测方法等范围内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业务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从业规范,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或个人,不得给他人挂靠。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应按规定如实记录检验检测数据,并及时准确输入信息系统,同时上传重要部位、节点的影像资料(详见附件二),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为本机构注册人员,持证上岗。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中,如发现被检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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