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4号)有关规定,现就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保险营销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可持《上海市居住证》和灵活就业行业证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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