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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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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农委、商务主管部门、民政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四)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五)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需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街镇窗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是指:

1.医院外来护工,需提交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来农业劳动人员,需提交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外来家政服务人员,需提交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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