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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估机构要求)
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必须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名录并动态调整。
第六条(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由评估机构聘用,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具体实施统一需求评估的专兼职人员。
评估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A类评估员指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B类评估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第七条(评估行为规范)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上门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须为B类评估员。上门评估时,原则上应有评估对象的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
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使用《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进行现场评估,经过相关程序后,得出评估结论。
第九条(评估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需要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选择意向服务机构。
第十条(受理和审核)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定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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