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府办规〔201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一)深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继续按照《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沪委办发〔2014〕3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全面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分工监管、齐抓共管”的6项原则,细化措施,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继续深化落实综合监管与行业、专业监管分兵把守、协同治理机制,在各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考核提供基础和依据。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监督和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健全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把“一岗双责”延伸细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各项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辨识、自评价、实施动态风险警示,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做到全员培训,并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
(三)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要充分发挥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平台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完善“年初签约承诺、项目化过程推进、定期预警通报、年底履职考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对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履职报告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范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四)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区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开展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结案,全文公开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进行问责;涉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追责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实施处罚。严格实行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般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对已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在1年内由事故调查主体单位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二、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五)突出监管执法重点
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石化、上海高桥石化等化工聚集区以及危险性较高的化工、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监督执法,并持续深入开展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专项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教育、旅游等部门要重点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环卫渣土车、旅游包车、营运班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所属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对事故易发路段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改造提升道路电子监控系统。有关部门要加大车辆动态监控力度,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行为。消防部门要以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机构)、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综合体、“三合一”场所等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加强监管,并加大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履行好油气管道、危化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和隐患整治职责。
(六)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相关建设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深化危险化学品精细精准管控,继续实施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定品定量、定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技术应用,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采取目标推进、激励约束、工作保障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七)深化安全生产系统治理
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开展重点区域、重要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风险梳理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风险评估、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措施,构建市、区、街镇(工业区)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强化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强化重点行业和重要设施的区域联控管理,进一步提升突发事故(件)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要鼓励、推广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对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指导,加强与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协作。
(八)健全完善监管执法政策措施
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完善资金扶持政策,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
(九)改进监管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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