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本市寺观教堂与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宗教活动场所合理布局,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分标准。
一、设立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有完善的宗教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产权明晰,相关宗教团体或该寺观教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或长期合法使用权;
(三)有专职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依法设立的除寺观教堂之外,规模较小、信徒较少、设施简易的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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