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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求,经研究,特制定《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二条(定价形式)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照本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价管理)
公办学校以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办学收入与支出,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含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3倍限额的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需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2)学科为纳入“双一流”建设的一流学科;(3)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为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
第四条(信息报送)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含3倍)的项目,学校在首期招生(或学费调整)当年的2月底之前,通过登录“上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http://www.shwjsf.net/wjj/)”网站进行收费信息报送,学校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网上收费信息报送时需填写或提交信息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影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收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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