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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 各区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
为促进本市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打造特色都市现代绿色农业,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9日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本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各区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共同投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本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能力建设及畜牧、水产等规划布局确定的建设任务等。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进创特色、成体系、树品牌、促营销。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
市农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委和市属涉农单位等是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决算上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配合区农委做好项目上报、决算报批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市属涉农单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扶持对象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六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主要包括:
(一)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等。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推介等。
(三)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等,休闲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农业综合体等。
第七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九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两种类型。
(一)一般项目是指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包括:区级项目和部门项目。区级项目由区级农业部门主管,区域内各类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实施;部门项目由市属涉农单位主管,下属企业实施。
(二)重大项目是指由市级农业部门主管,相关农业生产单位实施,有一定影响力,体现行业引领性、标杆性的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鼓励以重大项目为平台,整合各类相关涉农资金聚焦投入,推进项目和区域产业级次的整体提升。
第十条 市农委根据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制定《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般项目中的区级项目,区农委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将下一年度(下一阶段)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二)一般项目中的部门项目,市属涉农单位负责组织下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并将下一年度(下一阶段)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三)重大项目,除市属涉农单位外,由相关农业生产单位报经区农委备案后,将项目申请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农委对各区和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项目评审程序。项目评审由市农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相关农业项目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作为申请预算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3月底前,按照项目类型,将项目年度计划分别下达至区农委和区财政局、市属涉农单位、相关农业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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