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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府发〔2016〕46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13〕8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文件及附件中“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分(县)局”统一修改为“属地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统一修改为“治安部门”。
修改后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9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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