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处罚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未备案时间超期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未备案时间超期半个月以内,未及时改正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未备案时间超期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备案时间超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未备案时间超期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处罚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未及时改正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的处罚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4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5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未及时改正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处罚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区域,对道路交通影响轻微,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基数递增5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区域,未及时改正但尚未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快速路、主干路以外区域,且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但尚未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主干路,且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处罚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第6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数量在0.1吨以下或者污损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 | 处10元罚款 | |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物数量0.1吨以上5吨以下的 | 按每吨30元至40元处以罚款 | 数量、面积两种处罚标准,择处罚重的适用;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顶格处罚。 | |||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损环境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8元处以罚款 | ||||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物数量5吨以上的 | 按每吨40元至50元处以罚款 | ||||
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污损环境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0元处以罚款 | ||||
8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 在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 | 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 |
9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孽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 造成蝇蛆孽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元罚款 | |
10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4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 处20元以下罚款 | |
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
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且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两处及以上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照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5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有一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且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两处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三处及以上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6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桔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元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 |
腐烂桔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轻微的 | 处20元以下罚款 | ||||
腐烂桔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严重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7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 不予罚款 |
违法行为经处罚后2年内再犯的,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且未及时改正,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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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未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8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轻的 | 处5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对环境影响较重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16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9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处100元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7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0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 责令及时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补建后逾期未补建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9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1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 | 处20元罚款 | |
20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2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未超过24小时的 | 处20元以下罚款 | |
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超过24小时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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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设施残缺的处罚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3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 处50元罚款 | ||||
22 |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罚 |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3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进行分类的建设工程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2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未进行分类的建设工程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5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进行分类的建设工程垃圾在20平方米以上或10吨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43条第1款第2项: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施工现场要求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但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符合要求,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2年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10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不正常、规范使用的运输车辆在1辆以上,3辆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不正常、规范使用的运输车辆在3辆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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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97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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