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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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