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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本市城市燃气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液化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液化气,不得倒灌、倾倒液化气,不得涂改、损坏液化气气瓶瓶体及附件设备,不得购买和使用违规液化气。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落实用户实名制销售,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本企业气瓶、人员、车辆监督管理;不得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用液化气,不得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气或互相倒灌液化气。
严禁个人和单位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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