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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
《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上海市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沪粮办发〔2016〕2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粮食局
2018年8月8日
上海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粮食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包括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港口等。
本办法所称粮食市场信息包括:监测点的监测品种及其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价格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粮食市场监测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监测工作职责)
(一)市粮食局
1、负责本市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对区粮食局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管理。
2、负责审核各区粮食局新增的监测点并在系统中添加账号及相关信息。
3、负责对市级粮食市场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汇总。
4、负责编制、编写本市粮食市场信息监测报表及分析报告,定期对外发布粮食市场价格信息。
(二)区粮食局
1、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审核、分析、上报等各环节责任。
2、遵照科学、可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辖区内监测点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点,确保采集上报的信息具有代表性。
3、规范辖区内监测点监测工作,指导监测点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加强对监测点采集上报信息质量的监督。
4、通过区粮食局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三)粮食市场监测点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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