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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财力投资补助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临港地区建设财力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临港地区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补助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推进科技进步投资项目;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安排原则及标准
申请建设财力补贴的项目,必须是自有资金匹配到位或已落实资金,并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临港管委会同意后安排。
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三、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临港行政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具体情况附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单位和法人证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
3、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4、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依法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报告的审核
临港管委会在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可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批复。
(三)资金拨付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临港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将投资补助项目列入临港地区建设财力资金计划,并依申请予以资金拨付。
(四)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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