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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
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本市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全科诊所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要求,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本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全科诊所是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含中医全科医生,下同)举办,主要为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诊所。中医诊所备案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经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可申请举办全科诊所,全科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保障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全科诊所备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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