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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推进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工作,现将《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行业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方案的总体要求,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改革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根据全行业评审的要求,组建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设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评审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科研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除部队医院军人身份的专业人员外),以及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已经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受聘满1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和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申报考核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除符合执业资格准入要求外,申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正高级(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卫生正高级(医学科研):具有卫生类专业硕士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副高级(临床医师类、医学科研、卫生事业研究):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卫生副高级(预防医师类、药、护、技):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卫生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具有卫生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二)专业实践经历

专业实践能力申报考核须结合岗位设置要求,与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专业实践能力。

1.专业技术经历。申报人员须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和带教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教学医院人员应具有独立培养和带教研究生的经历。

2.基本工作量考核。申报人员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申报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0次以上,申报副主任医师需主持查房45次以上。

3.基层“定期工作”考核。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基层“定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接收单位的人事和业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定期工作”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各市级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三)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申报人员须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送审论文均按要求须公开宣读。申报不同任职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正高级(医师类、卫生事业研究):提交论文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2)卫生正高级(药、护、技):提交论文3篇,其中1篇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前三名。

(3)卫生正高级(医学科研):提交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SCI或ESCI全文收录2篇及以上;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2项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第一负责人。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卫生副高级(医、药、护、技、卫生事业研究):提交论文2篇。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的人员(预防医师类、药、护、技),提交论文3篇。

(2)卫生副高级(医学科研):提交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在任现职期间是完成局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负责人。

(四)继续教育、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实向单位进行申报,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认真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

(二)单位考核推荐

1.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或学术委员会,分类制定可操作的业绩考核办法,结合岗位设置要求,对申报人员任职期间全方位考核综合评分,评价结果需达到良以上。并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将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在单位内公开,择优推荐,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2.推荐考核应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和重点发展领域适当倾斜。对按规定到农村、基层“定期工作”及承担援外任务、对口支援和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的医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优先推荐申报。

(三)部门汇总审核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等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并结合岗位设置审核后报送评审受理部门。

(四)材料受理核实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高评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实工作,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五)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

五、其他

(一)任职资格转评。对于从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相关系列或卫生系列不同类别转入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符合申报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相应的执业资格外,需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单位考核称职后,方可参加转评(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经确认其达到卫生系列同级任职资格后,须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二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报上一级任职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三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2.在行政处分时期内的受处分者。

(三)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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