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科规〔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最终报告。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二)进展报告。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专题报告。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
(三)与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含课题)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
(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二)在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科技报告撰写提交情况;
(三)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报告的收藏、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加工、保存、管理科技报告,对已收录的科技报告发放收录证书;
(二)运行和维护上海市科技报告服务管理平台;
(三)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
第七条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做好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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