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8月28日经市卫生计生委第4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护理常规等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核准登记或备案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 (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
医疗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周期与合并后的医疗机构记分周期一致。
第六条 (记分规则)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七条 (双倍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第八条 (记分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应当与不良执业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行政责任追究等同步执行。
第九条 (有行政处罚记分流程)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拟被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条 (无行政处罚记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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