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沪环规〔2019〕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将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并盖章留存。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网上运行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附件2)。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对管理计划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对当年度的新建产废单位应在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废单位存在未及时制定管理计划、制定的管理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涉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化技术支撑完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指导产废单位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管理计划申报备案工作,加快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运行顺畅。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现产废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确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接收危险废物后未及时确认等情况,应当进行核查并及时采取通报、中断电子联单运行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信息系统完善后,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沪环保防〔2013〕367号)废止。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2. 市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行流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4日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
二、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负责申报。
同一产废单位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三、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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