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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9日
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解决本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需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建设、申报和管理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危废收集平台”)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设立危废收集平台,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规范管理运营危废收集平台,并符合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危废收集平台管理制度,并对危废收集平台予以备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废收集平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关要求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监管,指导区生态环境局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废收集平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监管频次不少于一年十次,每年定期对废气、土壤及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产业园区应保障和规范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运营,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收运难问题,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申报有关材料。产业园区委托第三方来具体负责危废收集平台日常运营的,应加强对第三方的日常监管。新建平台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原则上应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负责。
第四条 (收集范围、规模及类别)
危废收集平台可以收集产业园区范围内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铅酸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其中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吨。
危废收集平台应根据收集范围内小微企业危废收集需求和自身贮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原则上至少具备一个月以上危废收集量的贮存能力。
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
产业园区应在危废收集平台投入运营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并抄送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产业园区应根据有关要求落实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好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产业园区每年应开展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
第六条 (备案材料)
产业园区应在危废收集平台首次运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如下材料:
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
2、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产业园区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收集危废的区域、数量及种类、运营管理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台帐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
3、环评文件等材料;
4、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材料。
第七条(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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