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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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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崇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崇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定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行、改造等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崇明区在民用建筑的建设与运行、改造等过程,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实施绿色建筑。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绿色建筑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推进区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制定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绿化市容、交通、机关事务管理、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绿色建筑分级管理】

新建公共建筑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商品住宅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工业建筑、农村集中居住点农民自建房等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运营维护。新建公共建筑中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还应当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

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具体条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

新建商品住宅应实行全装修交付(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全装修交付。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同步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同步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公共建筑中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监测装置,并与区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联网运行。

第十三条 【绿色建材】

逐年提高区域内绿色建材生产比重和应用占比。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使用制度,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区域内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全部回收,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95%

第十五条【绿色生态城区】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绿色生态城区专业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强绿色生态城区运营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规划土地】

市和区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在项目选址和土地供应阶段,应将相关部门提出的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和建设要求,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全装修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立项审查】

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中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在项目立项时,落实绿色建筑所需投资。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查】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并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市和区规划土地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征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处置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并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绿色建筑的实施内容,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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