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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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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规范〔2019〕7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公司、宝钢股份、上海石化、高桥石化:

为有效促进上海对市外清洁能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充分持续消纳,并兼顾市内机组合法权益保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9年5月30日



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等文件要求,在确保上海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为有效促进上海对市外清洁能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充分持续消纳,并兼顾市内机组合法权益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基数电量,是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相应确定的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的电量指标。基数调节电量指综合考虑控煤、电厂经营等因素,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除基数电量指标外另追加的电量指标;该部分电量按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装机容量占比预分配,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由市外清洁能源替代发电。控煤压减电量,指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市内自备电厂压减的自发自用电量。政府调节电量,指考虑省间能源战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发展,在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中政府预留的外购电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包括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和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等。其中,省间发电权交易(含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可以通过委托(简称委托外购电交易)或授权(简称授权外购电交易)方式开展。委托外购电交易,指电厂将其全部或部分基数电量、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委托市电力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平台来开展交易。授权外购电交易,指电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其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交易的,未完成交易的基数调节电量指标或控煤压减电量由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其开展交易。

第四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华东能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五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组织方主要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其中,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交易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为主组织开展;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由市电力公司为主组织开展。

    第六条 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售电方优先考虑上海电网调峰能力范围内的市外风力、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市外核电,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论证研究,符合上海供电安全的国家规划的皖电送沪机组和其它市外清洁火电也可参与交易,并应尽可能提高打捆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

第七条 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购电方为市电力公司、市内火电企业、经市内火电企业委托的上海售电公司,市内火电企业初期为市内煤电企业。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职责

    1、负责预测下年度全社会用电量,根据上海煤电企业发电用煤指标和上海电网消纳能力,在每年10月初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电量计划建议。

2、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配合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华东分部开展输电通道能力校核,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3、负责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以下简称“临时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以下简称“现货交易”)的交易组织,负责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负责按规定定期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4、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和以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开展的委托外购电交易及授权外购电交易,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及时提供相关交易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九条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职责

1、配合市电力公司编制下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年度与分月计划。

2、负责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委托外购电交易和授权外购电交易的交易组织,定期跟踪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3、及时发布相关交易的数据信息,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第十条 本地发电企业职责

    1、积极参与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配合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组织,服从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

2、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报送实际燃料成本和三项费用(运行材料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

3、市内公用燃煤电厂有权依据本办法,与外省可再生能源等企业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有权依据本办法开展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

 

第三章 市场交易与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遵循低碳节能、公平责任的原则。

1、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售电方、购电方省市煤电机组利用小时、发电权交易和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价格、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情况,确定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总量、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调节电量、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政府调节电量目标。根据国家配额制政策实施情况确定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电量等,如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政府部门可以给予相关指导。

2、市内发电企业在预测发电机组年发电用煤量可能高于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煤指标时,有责任通过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等方式来降低年度发电用煤总量。

第十二条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遵循先发电企业自行开展、后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的顺序有序开展。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按集团内部置换与市场化竞争并重的原则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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