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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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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1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年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市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培育和指导)

  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二)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或获得过中国质量奖,并形成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显著。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三)申报组织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一)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卓越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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