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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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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规〔20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优化完善上海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建设,特制定《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2015〕177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对于市科委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建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分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提升上海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产业共性技术供给、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本领域、行业中具有国际、国内或本市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上海市重大科研任务,能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委。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评估后换届,换届结果报送市科委。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得兼任同一类型的省部级以上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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