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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