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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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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检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62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

审批后续项目监管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建筑施工企业新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

批后监督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包括系统核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企业专项抽查。

市、区各监管部门每年度批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不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的日常具体实施管理,并担含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含不分级)、劳务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后续项目监管和批后监督检查,应遵循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和施工现场管理始终满足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见附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监督的情况及其它安全生产业绩情况,实时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牵头,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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