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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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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体育局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实施办法》,于2019年5月30日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实施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行业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类(以下简称“体育健身行业”)的存量经营者,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单用途卡经营活动中销售且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单用途卡预收资金余额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涉及的存量预收资金余额信息对接、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和信用管理,以及存量经营者在《实施办法》施行后开展的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体育健身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单用途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体育健身行业存量经营者单用途卡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信息对接、动态预警、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行业自律)

市健身健美协会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经营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牵头设立并负责运作同业企业互保体,促进本市体育健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信息对接管理

第五条(信息对接和报送)

存量经营者获得上海市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密钥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包括对接接口程序开发、存量预收资金余额信息上传等工作,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存量预收资金余额无法统计的,上报存量单用途卡发行数量、卡号和剩余使用天数,并折算出存量预收资金余额。

存量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于每日24时前,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传送前一日兑付的存量单用途卡信息,并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一季度存量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对接注销)

存量经营者信息对接注销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管理

第七条(存量经营者风险防范措施)

存量经营者存量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将全部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4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单一健身项目存量经营者存量预收资金余额超过一般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将全部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2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存量经营者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至十六条的规定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或通过采取同业企业互保的方式,同时将存量预收资金余额按照以下分级标准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冲抵存量预收资金余额存管资金:

(一)存量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同业企业互保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2%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存量预收资金余额超过1000万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取同业企业互保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3%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三)存量预收资金余额超过200万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取同业企业互保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6%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四)存量预收资金余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取同业企业互保方式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10%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存量预收资金余额存管资金比例标准,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八条(专用存款账户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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