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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气象、防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本市已针对可能发生、对社会和公众影响较大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了在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为进一步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着力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现就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次日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其中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三)高校等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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