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30日
上海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上述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以及参保人员请求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本市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专项基金,以及医疗救助等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所”)具体承办全市范围内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受理、查办工作。各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承办辖区内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受理、查办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站、APP等形式进行举报。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电话、网址等举报渠道。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开通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本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真实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55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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