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
和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
和审核实施办法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住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前,应先向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认定,并申报如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已按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款;
(二)建设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已经市或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受理后应会同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开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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