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业创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上市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撑、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中小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促进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除外规定)
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支持。
(一)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区级配套)
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内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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