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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特制定《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沪科〔2014〕575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规范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验动物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式,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章 申 领
第四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验动物种子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二)实验动物的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实验动物的笼器具、饲料、饮用水、垫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四)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配备科技人员和饲育人员,各类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六)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二)实验动物的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实验动物的笼器具、饲料、饮用水、垫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四)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饲养、实验和设施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六条 市科委对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不超过十四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后补证材料所需时间和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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