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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19〕1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现将《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提升上海产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规定,规范本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注册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
第三条(方式) 本市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即企业产品标准采用“自主报备,自觉公开,自我声明,自律承诺”的自我声明公开方式。
第四条(管理)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原则)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遵循“管备分开、即告即备、公开承诺、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六条(公开途径) 企业应当登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七条(公开内容)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声明信息等。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企业标准信息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号,被替代的标准编号,以及在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明示的其他功能和性能指标。
企业可自主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或公开主要技术要求和其他明示要求。
(三)企业声明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开时限)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填报要求) 企业登录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按要求填写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上传标准全文,并选择公开全文或公开主要技术要求、其他明示要求。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的信息变更)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更新。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号)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在自我声明公开时由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赋号,赋号规则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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