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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19〕14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
《上海市企业档案查阅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经评估,《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15〕101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的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其中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摘编所形成的材料,称之为企业登记基本资料档案。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和各区市场监管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网上电子化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
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法。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
(一)企业登记基本资料档案。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金、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经济性质、企业状态、营业期限/经营期限、登记机关/受理机关、成立日期、最新年检状况、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二)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
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材料。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核准注销通知书等。
4.企业吊销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等。
5.监督管理材料:企业限期整改等日常监管材料。
第六条(企业登记基本资料档案的查阅对象)
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查阅企业登记基本资料档案。
第七条(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的查阅对象)
下列对象可以查阅除基本资料档案以外的其他部分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自身所处理案件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鉴定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四)企业可以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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