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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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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修订后的《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2月30日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职责)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复议机构) 对本市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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