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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1月28日经区科委党委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夯实“一中心六平台”的虹口科技创新体系,鼓励产学研的深度合作,促进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依据《虹口区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实施方案》(虹府发〔2015〕10号)、《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19〕16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版)确定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意见支持对象是在虹口区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评审认定立项的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申请虹口区产学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虹口区内注册且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三)上年度的科研投入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等);
(五)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
(七)产学研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化、产业化前景;
(八)具有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和研发团队,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创新激励机制,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诚信记录。
三、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五条 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对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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