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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保障范围)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市管城市道路、内河航道、中心城区防汛、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地面沉降防治、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维护规划编制、计划平衡、方案审批,统筹协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推进,审定标准定额、组织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增长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市级财力水平,建立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增长机制。
第六条(标准定额)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基础设施分类明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维护标准、规范和定额的框架体系以及编制、修订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标国际一流,负责编制、修订本行业城市维护各类标准、规范和定额,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后颁布实施,实现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定额全覆盖。
第七条(养护作业市场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力度,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加强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八条(发展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规划纳入本行业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市及相关行业城市维护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财政三年中期规划是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储备)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工可报告。
第十条(项目审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立项审批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实行一阶段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二)日常维护类项目
日常维护类项目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直接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对暂不具备编制标准定额条件的城市维护工作,应及时制定成本规制。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计划和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核意见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形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支出的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划、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项目储备深度,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计划确定和预算下达)
市级城市维护年度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总额下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综合平衡项目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分别下达到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预算内,同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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