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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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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市司法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1月22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依法对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章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节  律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九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第十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第十一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第十四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十五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十六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获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获取利益价值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获取价值超过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十八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以及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造成社会影响,但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和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贿金在二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二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十万元,或者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理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理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接受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利益价值超过二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利益价值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接受利益价值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后庭审仍继续进行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以及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者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七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未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未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的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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