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1月21日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
区水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宣传)
市水务局和区水务局(以下统称市、区水务局)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规划)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规划内容)
本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水土保持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水土流失易发区,以及水土流失易发区中的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等类型区划分;
(三)水土流失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四)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方案编制)
在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方案分类)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除水利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外,市水务局负责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一)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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