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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沪卫规〔2020〕1号

 

 

 

 


————————————

 

 

 

关于印发《上海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本市2018至2020年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和《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并经2019年12月31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 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2月28日。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规范》同时废止。我委其他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

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同时,对辖区信息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质量检查。

(五)调查研究

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及使用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向居(村)民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做好免费避孕药具的收发与存储管理,并通过门诊、上门服务、电话、新媒体等形式随访服务对象使用避孕方法后的情况,处理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不良反应,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

(二)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1.应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内应设有妇(产)科,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医技科室。开展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吻合术的机构,应设有泌尿外科。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和麻醉镇痛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应为二级(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设有妇科病房或计划生育病房。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机构,应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并办理妇科内镜医疗技术登记。

 2.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并接受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

3.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妇产科医师从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工作,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工作。对人流对象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人流对象落实常规避孕措施,减少重复人流。

(三)其他医疗机构

其他各类设有妇(产)科和泌尿外科的医疗机构应开展关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未经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手术。本市任何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不得施行妊娠超过27周(或胎儿双顶径≥6.5cm)的终止妊娠手术。

三、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

(一)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

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根据有关要求,主要承担:组织研究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的拟订;组织实施本市免费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的拟定、政府采购、经费使用、储运管理、质量监控、发放服务、信息化建设与保障等工作;指导各区免费避孕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传;组织实施有关的国内与国际交流合作;完成国家及本市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任务。

(二)各区人口计生指导中心

承担本辖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管理的政策要求;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统计、编制、报送本辖区的免费避孕药具年度需求计划;拟定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区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经费使用、需求计划执行、存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基层免费避孕药具项目服务与管理工作;对基层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的服务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街道镇、乡)

负责编制辖区内免费避孕药具的年度需求和发放计划;承担免费避孕药具日常管理和发放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为育龄人群提供免费避孕药具,指导避孕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各居(村)委

为育龄人群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免费避孕药具、生殖健康、艾滋病防治等知识的科普宣教。

 

第三部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节育和终止妊娠技术、输卵(精)管吻合术的医学检查和手术;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相关咨询及随访;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

(一)科普宣传及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常规工作。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可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面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计划生育的专题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

(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

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指导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当贯穿于服务的各个环节。

1.服务提供者应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契机,因地制宜开展咨询与指导。

2.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尊重信任、坦诚共情、畅言守密、善听详解、和谐互动的咨询原则,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中心,充分了解其需求、困惑和担心,提供完整、准确、适宜的避孕方法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证和禁忌证、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反应、获得途径等)的基础上,帮助服务对象及其性伴根据其具体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3.为服务对象提供避孕节育咨询时,应特别关注重点人群,如未婚性活跃人群、产后夫妇、人工流产后妇女以及希望更换避孕措施者,对有性传播性感染(疾病)风险的重点人群更应提供双重保护指导。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步将对辖区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指导和管理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范畴,便于跟踪随访,并及时补充避孕药具供应。

)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1.门诊诊疗服务

(1)可在门诊进行的手术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孕10周内负压吸引术、输精管绝育术。

(2)药物终止早期妊娠(10周)应在具备急救条件(如急诊刮宫、输血输液等)的二级(或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中开展,并设置药物流产观察室,由专人按常规进行药物流产对象的接纳、观察与随访。

(3)对受术者通过病史询问和检查,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筛查手术高危因素,按常规要求做好术前准备,规范书写病历(要求见附件1)。凡遇疑难高危对象,应及时收入病房。

(4)对所有人工流产手术对象,术前按规定查验身份信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注明身份证号。

(5)按常规要求对计划生育手术对象进行术后随访,诊治和处理手术并发症及避孕措施使用后的不良反应。

2.病房诊疗服务

(1)应住院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各种方法终止≥10周妊娠、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其他疑难高危手术。

(2)中期妊娠引产应在二级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按常规要求开展,术前应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引产的医学证明或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证明或承诺书,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和(或)承诺书原件存留在住院病历中。引产对象临产后应由专人观察处理,并如实做好记录。引产胎儿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3)因医学原因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由有资质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并实施。

(4)输卵管吻合术或输精管吻合术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中施行。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受术者夫妇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再生育告知书/证明,上述身份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及再生育告知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应保留于住院病历中。

(5)住院病历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中期妊娠引产给药记录、观察记录、分娩记录、产后记录、清宫手术记录等按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所制定的专用记录表(见附件2)填写。

3.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

流产前后应围绕“计划生育服务”的主题,构建全面整体的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涉及术前初诊、手术当日和术后随访环节,包括健康教育服务、流产后咨询服务、指导人工流产后即时落实高效避孕措施,以及流产后随访服务四个内容(见附件3)。

(1)术前初诊:接诊医生或专职咨询护士在完善常规的术前检查同时,应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筛查和甄别服务对象是否具有重复人工流产的高风险因素(见附件4),有针对性地向服务对象和/或性伴提供人工流产、避孕节育相关知识和咨询,填写《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术前咨询记录表》(见附件5),并指导服务对象术前选定术后宜采用的高效避孕方法(见附件6、7),鼓励使用长效避孕方法。人工流产后2年内无生育计划的服务对象,首选长效可逆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长效避孕针。2年内有生育计划的服务对象,可指导采用复方短效口服避孕药、长效避孕针或避孕套。

(2)手术当日:服务对象签署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知情同意书(见附件8)。根据术前咨询结果和术中具体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对选择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长效可逆避孕措施的妇女,排除禁忌证后可即时落实,并发放健康处方。

(3)术后随访:人工流产术后1个月,对返院复诊的服务对象进行首次随访,开展一对一咨询,了解其在人工流产后身体及月经恢复情况,评估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并填写《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首次(1个月)随访登记表》(见附件9)。在实施人工流产术后3个月,针对服务对象进行第2次随访,并填表记录(见附件10)。有条件的机构可在实施人工流产术后6个月和12个月,针对存在重复人工流产高风险因素的人群进行第3次、第4次随访。

二、场所及设备基本要求

(一)宣传教育场所

可利用候诊区或其他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有条件的机构可以设立专用的宣教室。开展宣传教育的场所应当环境安静、温度适宜、座椅舒适,配备投影或视频播放设备,备有宣教展板,放置避孕药具展示柜和/或自助领取设备,有明确的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宣传指引以及可供发放的健康教育折页。

(二)计划生育咨询室

1.因地制宜设立,房间独立(也可设在一人一诊室的诊疗室内)、温馨、安静,能够保护咨询对象的隐私,有室温控制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可将咨询室设在方便对象的伴侣或配偶同时接受咨询指导的场所。

2.配备一桌三椅,咨询医生座椅应与咨询对象的座椅同等配置,并配置计划生育咨询相关设施,如宣传版面、健康教育折页、男女生殖器模型、避孕药具样品柜、常用的免费避孕药具等。

3.避孕药具样品柜应备齐不少于三种常用的宫内节育器、不少于三种常用的口服避孕药,包括免费和自费,以及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剂、避孕套、避孕栓等避孕药具样品。样品柜中药具应处于外观完好状态,打开包装,标注品名。

4.咨询区域内设有宣传版面(墙报、视频等)和书面宣传材料(折页、小册子等),内容包括各种避孕节育方法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人工流产危害性和防治性传播性疾病(感染)等,并经常更新。

5.设置专用电话,应将电话号码提供给服务对象,并在就诊区域公示。由专人接听提供咨询,并用于随访。

(三)计划生育门诊诊疗区域

门诊区域应设有诊疗室、检查室。申请开展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的医疗机构,应设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1.诊疗室:应设有计划生育诊疗室,配置要求同妇科门诊,有醒目的计划生育的标识。

2.妇科检查室:与诊疗室相连或相邻,应有妇科检查床、踏脚凳、妇科检查用具、检查用照明灯、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用具、消毒设施、室温控制等设备。可与妇科兼用。

3.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应邻近门诊手术区域,也可设在门诊手术区域内。观察床位(或躺椅)数量应与服务量相适应,应设有专用厕所。配备氧气、供氧和给氧设备,配备专用抢救车或与门诊手术室共用抢救车。

(四)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区域

门诊手术区域应相对独立,一般位于楼层的一端,面积不小于100m2,远离外界污染源50米以上。应严格划分为三区:限定区(清洁区)、半限定区(半污染区)和非限定区(污染区),并设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污物分别进出的通道。

门诊手术室入口处要有明显的半限定区标记,进门应设换鞋处(服务对象鞋柜和医护人员鞋柜)、更衣室(处)(服务对象更衣柜和医护人员更衣柜)。手术室位于区域最里端,合理设置准备室(处)、洗手室(处)、休息室、污物处理室(处)等功能区,整体布局合理,流程符合消毒隔离要求,方便实际操作,急救通道畅通。

1.手术室:在限定区,按手术室规范要求设置。每张手术床所占用面积不小于15m2,应配备以下设施:

(1)设备:手术床,脚凳,手术照明灯,手术器械台(不小于40cm×50cm),电动负压吸引器(双瓶),供氧设备等。

开展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的,需备有搁手臂夹板及软垫。

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和麻醉镇痛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增加宫腔镜手术和(或)麻醉镇痛手术所需的设备,并增加气管插管急救包(箱)、吸痰装置、心脏除颤器等。每个手术台配备氧气、供氧和给氧设备,以及生命体征监护设备。

(2)物品存放柜:按已消毒与未消毒分开放置,手术包、宫内节育器、吸氧用具、注射和输液用具、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等各类物品应分类有序摆放。各类已消毒手术包应注明名称和有效消毒标记。

(3)计划生育手术抢救车:应配备急救药品,包括缩宫素注射液、乳酸钠林格注射液、羟乙基淀粉130/0.4氯化钠注射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异丙肾上腺素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多巴胺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阿拉明)、胺碘酮注射液(可达龙)、氨茶碱注射液、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西地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普罗帕酮注射液(心律平)、氢化可的松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呋塞米注射液(速尿)、多巴酚丁胺、甲腈吡酮(米力农)、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25%葡萄糖注射液、盐酸罂粟碱注射液等。

(4)应备有常用的抢救常规和操作流程,部分常规及流程需明示(如过敏性休克、阴道大出血、心肺复苏等)。

2.洗手室(处):设在限定区内,与手术室相邻。洗手池大小50cm×50cm×35cm以上,采用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水龙头与洗手池台面的距离应有35cm~40cm。有冷、热水供应,明示洗手步骤

3.器械及敷料准备室(处):设在半限定区,有专用清洗器械的水槽、浸泡器械容器,配有检查组织物的筛网、量杯。有器械、敷料柜和打包桌面等。如不设准备室,应配备污染器械敷料的暂时贮存设施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4.术后休息室:设在半限定区,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温馨、安静,有室温控制设备。面积、床位应与所开展的手术量相适应,床单元整洁,有避孕、节育的健康教育设施和材料,有可供发放的常用免费避孕药具。

如开展麻醉镇痛下手术,须配备氧气、供氧和给氧设备,生命体征监护设备,吸痰装置。

5.污物处理室(处):设在非限定区,设污物洗涤水槽、污物消毒处理用具、标本存放柜及标本固定液等。

6.浴室、厕所:如手术区域内设置,应在半限定区的外端,或位于更衣室内。

(五)病房

应根据服务量设置计划生育病房或者专用病床,应设有妇科检查室、计划生育手术室、产房(或引产分娩室),应备有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版面、健康教育折页,并提供常用免费避孕药具。

1.妇科检查室:在病区内,要求同门诊妇科检查室设置。

2.计划生育手术室:在产房区域内或在综合手术室内。

3.引产分娩室:中期妊娠引产分娩应在产房。有条件的机构可在病区内设专用引产分娩室,入口处应有明显的半限定区标志,设有换鞋、戴帽、洗手处,有待产床和分娩床。

(六)医技科室及其他设施

应根据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需要,设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X线诊断专业)、病理科、供应室,有配血和输血条件,有抢救监护条件。

三、人员及配置基本要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者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具有合格的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各项技术常规,规范操作程序;保护服务对象的权利;按核准范围在注册的执业机构内开展服务;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并接受技术考核。

(一)人员资质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和护士,其中:

1.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外科(仅限从事男性计划生育手术),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临床经验,并通过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上岗理论培训和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手术操作考核,获得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男性节育手术理论培训和操作考核由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与相关机构合作举办。

2.从事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人员,除持有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外,必须经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质。

3.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医护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咨询技能培训,具备良好咨询沟通能力。

(二)人员配备要求

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原则上应至少具有5名持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并由至少具有2名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本机构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此外,应达到以下要求:

1.开展门诊手术的,除需满足上述医师配置要求外,还需配备1名及以上巡回护士。门诊手术人员要相对固定,连续在岗1年以上。

2.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须有2名以上具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的高年资主治医师(≥3年)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同时一台手术需配备2名及以上经过宫腔镜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宫腔镜手术护理要求的护士。

3.开展麻醉镇痛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施术医师必须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还需配备具有高年住院医师(≥3年)及以上职称,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的麻醉医师。一台手术配备1名及以上护士,术后休息室配备1名及以上护士。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的,应有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以咨询为主)咨询人员。

 

第四部分 质量监控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在核准范围内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质量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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