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1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 市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按市局安排负责实施重大的、应急等市级监督抽查抽样及抽样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各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五条 市局组织制定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各区局、执法总队和机场分局。

各区局可根据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组织制定区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第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七条 市局统一制定本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及适用的实施细则、抽样和检验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

对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的产品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样品。

第九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

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获取样品的,备用样品一并付费购买。

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

第十条 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安装、调试,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视频记录。安装、调试完毕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检验机构共同签字确认。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抽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销售者处抽样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十二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材料。

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样品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组织异议材料的调查,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论书面答复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核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准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就异议内容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对监督抽查工作依据、实施细则、工作程序、样品真实性等提出异议,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将核查结果和异议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本市行政区域内仅有一个技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37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