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1月 日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办理住宿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记义务的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为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提供便利,拓宽住宿登记渠道,简化住宿登记材料,在境外人员入境时提示办理住宿登记。
第四条 境外人员在入住后24小时内,应当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办理住宿登记。其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农村地区的,可以在入住后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第五条 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申报:
(一)开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等服务窗口及派驻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公安办事窗口(以下简称“公安窗口”);
(二)开设在境外人员服务站等移民和出入境服务点的社会化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社会化申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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