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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登记,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设立“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上海市“软件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布图设计登记且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项布图设计有多个权利人,其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按照“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布图设计登记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第七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费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按布图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项布图设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第八条 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证书颁证日后1年内,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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