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日
上海市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的社会公正和房屋的公共安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对本市从事房屋检测鉴定活动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既有房屋检测鉴定业务,可独立完成房屋检测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检测鉴定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以下简称市安监所)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检测鉴定行业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检测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房屋检测鉴定单位,由市房管局每年度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保证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实验室、档案室等,公开办公接待电话;
(三)拥有5年以上的房屋检测鉴定工作经历,在本市承担的房屋检测鉴定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年以上,并承担过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检测鉴定能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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