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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
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
合作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委、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经评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行为,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登记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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