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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批复后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不少于10日。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可以依据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的用地边界确定。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选定评估机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可建未建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时点为《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
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同时公告并听取意见,公告期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或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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